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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8 11:32:28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我县印发了《夏邑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让群众更好地了解该《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周期,让群众快得房、快住房,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出台了本《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暂行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有哪些?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核算被征收房屋面积价款和土地价款、附属物补偿款、奖金、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等,属地乡镇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腾空交房,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领取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源,凭房票支付购房款;房票可抵首付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房票安置办公室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结算后,房票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收回。

  四、《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须本人持证现场在备案楼盘购买商品房(含住宅房、商业用房、储藏室、车库等,不含二手房)。确因特殊情况,被征收人不能到场者,需出具相关证明。

  (二)房票有效期为自被征收人领取之日起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房票逾期的,逾期房票以及房票奖励自动失效。由县房屋安置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社区给予实物安置,由此带来的经济等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过渡期为12个月;自领取房票之日起,按征收方案规定的标准奖励12个月的过渡费。

  政策原文: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终审:李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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